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循環經濟應對“收費論”糾錯
2008-08-28
 

  已經過兩次審議修改的《循環經濟促進法》草案有望在此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。此次審議對關係民生的一條重要條文做了修改,刪除了關於國家對城市居民生活用水、電、氣等資源性產品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的規定,同時增加規定,國家實行有利於資源節約和合理利用的價格政策。

  然而,一個影響經濟活動的法律和政策導向能否在市場條件下成功,取決於能否為企業、民眾創造採用此种經濟發展模式所帶來的實際收益。循環經濟,顧名思義,它的落腳點是“經濟”,而循環只不過是這种經濟的一個表現特徵而已。所以,要使企業和民眾自覺“循環”起來,還必須通過某種制度設計構建新的利益分配協調模式和運行平臺,使市場條件下企業生產有利可圖、民眾自覺環保比以前更實惠,才能形成循環經濟發展的自發機制。

  以水價為例,早在2002年,政府部門便下達通知,要求全國各省轄市須在2003年底前實行階梯式水價.按照發改委價格司的統計,這幾年來水價正在以每年10%的速度上漲,形成一個持續不斷的漲價高峰期。水價不斷上漲,這就造成以收費“逼”民眾環保的某種制度悖論———民眾非但沒有從當下的循環經濟收費主導模式中獲益,反而感受到在不斷支付額外成本,造成普遍的心理抗拒。循環經濟收費為先的部門或地方試點,在某種程度上也會造成民眾對循環經濟的誤解與反感,反而不利於《循環經濟促進法》的立法進程及未來執法。 

  公眾意識和消費水平固然會對循環經濟的發展構成較大影響,但一味通過提高收費標準來改變公眾的消費喜好,已經被經濟學與其他國家的實踐證明成效不大。消費群體環保意識的提升和對綠色產品的認可,還來自於企業清潔生產和綠色產品性價比增殖的市場激勵。

  中國從粗放經濟走向循環經濟,並非簡單的經濟、技術問題,更需要文化觀念、價值取向的深刻更新,政府需科學決策、謹慎從事。因此,《循環經濟促進法》刪除了關於國家對城市居民生活用水、電、氣等資源性產品實行累進加價收費制度,轉而尋求政府義務層面的政策扶持與市場引導,就是對“收費論”迷思的去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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